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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应纳入取水许可和备案管理的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的疏干排水规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7日
信息来源:厅水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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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年疏干排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年疏干排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